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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文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